2021年,被告朱某某经陈某某介绍到原告经营的门店内选购瓷砖,瓷砖分三批送至被告处,两次是原告本人送,一次是原告员工送,三次被告均在销售单收货人处签名,瓷砖累计款15126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再三推脱,故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2021年8月13日,被告与案外人陈某某签订装修合同,被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自家装修承包给陈某某施工,装修价款为53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交付定金10000元,后又分别于2021年9月1日、10月9日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款5000元、10000元。2021年9月1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陈某某发送标有被告名字装修材料清单一份,价款为11378元。
审理期间,被告以陈某某与本案审理具有利害关系,申请追加其为被告参加诉讼,经征求原告意见,原告不同意追加,后法院将利害关系释明后,原告坚决不同意追加。说明陈某某参加本案诉讼,对原告会产生不利影响。结合上述情况,原告与陈某某存在涉案装修材料买卖协议的高度可能性。原告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刘某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在青岛市市北区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中,法院经申请执行人孙某申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陆某位于青岛市山东路的房产,买受人隋某以最高价2161648元竞得。隋某于2022年6月取得房产证后,申请交付拍卖房产。被执行人陆某称,其在香港治病,因疫情原因无法返青,最早2023年五一前回来,要求给予宽限期。隋某系近80岁的老人,因原住房没有电梯、上下楼不便,急于入住拍卖房屋,不断询问进展。
考虑到隋某实际情况、入住迫切,执行法官一边张贴腾房公告,限期被执行人陆某履行义务,启动强迁程序的准备工作,一边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陆某,告知其不自行腾房的法律后果。在多次沟通无效后,法院向公证部门及京东信息技术公司出具委托函,委托两单位提供清点、运输、仓储服务,确定了强制滕迁的具体时间,同时邀请社区派员到场,并将强迁通知电子送达被执行人陆某。执行法官在强迁的前一天继续联系被执行人陆某,告知其法院强制滕迁产生的公证、运输、仓储费用均由其承担以及自行腾房的成本优势,陆某见仓储费用不菲,答应委托亲属自行搬离。目前u赢电竞官网,隋某已入住房屋。
在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办理的原告孙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家庭生活不和睦,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同时,原告请求法院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月5日,市中区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1月1日正式施行后,枣庄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左某某原系临清某百货公司员工,先后于2009年1月份至2010年12月份、2013年1月份至2018年3月份在该公司工作,但因多重因素未能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年底,左某某退休年龄将至,在与该公司多次协商补缴养老金事宜无果后,无奈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特邀调解员杨玉珍在详细了解案情后,积极和临清某百货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进行调解。由于某百货公司的代理人及法院速裁团队人员均因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调解员杨玉珍便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调解,经过几轮调解,终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百货公司同意缴纳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养老保险金,同时协助左某某办理退休手续。左某某拿到司法确认书后,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将退休手续办理完毕。
2020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从上上家购进散装的无正规生产标识的减肥胶囊,并经卖家推荐向他人购买外包装,明知所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食用后会出现“饱腹感、口渴、厌食”等症状的情况下,自行包装后对外销售。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从李某处购进上述减肥胶囊,在明知所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食用后会出现“饱腹感、口渴、厌食”等症状的情况下,通过“咸鱼”平台、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对外销售。经鉴定u赢电竞官网,李某及张某出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成分。截至案发,李某累计销售金额四万余元,非法获利二万余元,张某累计销售金额一万二千余元,非法获利六千余元。
法院审理后,以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万二千元,以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瓷砖新闻,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责令二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判令李某、张某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十二万余元。
■烟台市芝罘区法院:饮用直播间购买的茶叶致病情加重?证据不足未获惩罚性赔偿
2021年8月,消费者姜某在抖音直播间下单购买了白茶2饼,付费776元(另案处理);后又在该网络平台另一网店“东莞市某茶叶店”购买了生普洱茶3饼和熟普洱茶4饼,共付费1057元,其中内包装的白色标签上写有清凉解渴、帮助消化、驱除疲劳、提神醒酒等带有治疗保健功效的文字说明。姜某据此认为其购买的普洱茶有保健治病功效,且因自身嗓子发炎、消化不好,遂饮用上述茶品一段时间后,因病情加重另至医院治疗,并花费医疗费122.79元。原告遂以其购买的普洱茶既无生产厂家地址信息,也无生产日期,属于三无茶叶,且给其身体造成伤害为由,向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其货款1057元,赔偿十倍货款10570元及医疗费122.7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花费1057元自被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涉案两款普洱茶共7饼,上述普洱茶存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清楚,并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确认,法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057元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同时原告应向被告退还剩余的所有茶饼。
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涉案茶叶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十倍价款10570元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针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22.79元的主张,原告在另案中自称上述医疗费系饮用其他网络店铺所出售的白茶导致病情加重而发生,并诉请要求该案被告赔偿上述医疗费122.79元的事实清楚,现原告在本案中又以饮用涉案普洱茶导致病情加重为由要求本案被告赔偿上述医疗费122.79元,自相矛盾,故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